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业务的公告

作者: 老歪 | 来源:跨境进口老歪 | 2017年01月06日 09:54

《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》


   

为做好网购保税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(以下简称“网购保税进口”)商品监管工作,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,根据《海关法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,以及《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》(财关税〔2016〕18号)、《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》(公告〔2016〕26号)规定,现就海关监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        

一、本公告所述的“网购保税进口业务”,是指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(B型)〔以下简称“区域(中心)”〕内以保税模式开展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。

        

二、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企业,可以采取“先进区、后报关”的方式办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一线进境〔一线入区域(中心)〕的通关手续,入区域(中心)商品须在14天内办理报关手续。

        

三、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办理区域(中心)间流转应符合《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》的要求。转入与转出企业分别向海关申报,并备注“网购保税进口商品”,海关监管方式应填报“保税间货物”(监管代码1200)。

        

四、网购保税进口商品零售出区域(中心)的,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申报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清单》中海关监管方式应与一线入区域(中心)时申报的海关监管方式一致(用于区分网购保税模式和“9610”一般模式),运输方式应为二线出区域(中心)对应的运输方式。

        

五、在网购保税进口模式下,允许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申请退货,退回的商品应当在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原状运抵原区域(中心)内,相应税款不予征收,并调整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。

        

六、区域(中心)内相关企业声明放弃网购保税进口商品的,由主管海关依法提取变卖处理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规定不得放弃的,按照海关总署规定办理。

        


特此公告。




上海海关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2016年12月27日 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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